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4月至10月,肖某某与邓某某利用发卡平台源码,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开放注册,供用户进行居民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户等个人信息非法交易。肖某某还在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并按交易额收取服务费,交易总金额超过人民币47万元。截至案发,注册平台的卖家共200余人,非法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95万余条,被侵害个人信息的未成年人分布在浙江、天津、河北等全国多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数字化办案手段,将涉案电脑、手机、硬盘、U盘进行勘验,将几百万条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去重,最终精准确定出售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通过对后台数据的再次勘验,调取到每条信息的贩卖价格,最终确定涉案销售总额和违法所得。同时,追诉上游罪犯1人,立案监督同案犯3人。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成本低、获益高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通过互联网售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强化未检“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注重通过公益诉讼等职能手段,更加有力保护公共信息安全领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案件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加强与网信、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长效机制,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